頂點小說 > 從超神學院開始穿越的武者 >第九十一章1900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李鴻章又冒天下之“大不韙”簽訂賣國條約《辛丑條約》。爲什麼說“又”?

    因爲早在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時,李鴻章李中堂就赴日簽下了《馬關條約》,背上了賣國之名,當時國人就罵他:“賣國者秦檜,誤國者李鴻章。”(他只是走個過程而已,是誰賣讀者們應該知道。當時列強們指名道姓非要讓他過來簽署條約,非他不可)

    而辛丑條約的簽訂對華夏影響非常巨大,無論是從經濟方面還是軍事防禦上,都是有着很大的影響。在清政府簽訂了辛丑條約之後,大量國內重要防禦地點的防禦措施被拆除,而且被其他國家建立了租界,華夏人不得入內,這也是侵犯了我國的領土完整。

    《辛丑條約》即《辛丑議9*定書》或《辛丑各國和約》,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美、日、沙俄、法、德、意、奧。外加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和平協定。

    在1898年資產階級改良派的維新運動失敗了,1900年又爆發了以農民爲主體的轟轟烈烈的反帝愛國的義和團運動。義和團運動發源于山東,迅速發展到直隸、天津、北京,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恐慌。它們決定親自出兵鎮壓義和團,八國組織聯軍侵入中國,在8月攻入北京。慈禧妖后攜帶光緒皇帝及親信臣從倉皇出逃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國主義求和。

    《辛丑條約》是華夏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華夏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是帝國主義列強強加給華夏的又一奴役性條約。它的簽訂進一步加強了帝國主義對華夏的全面控制和掠奪,標誌着華夏已完全淪爲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這一天陰雨綿綿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

    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德駐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奧駐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幹;比利時駐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西班牙駐華全權大臣葛絡幹;美國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法駐華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英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意駐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日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荷駐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沙皇俄國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一干人……

    “今日會同聲明:覈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件二)親派醇親王載灃爲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拉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爲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爲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啓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爲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勳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歷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念二日即初四日、啓秀徐承煜已於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等日即中歷三月十一、四月十七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兇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二、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歷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爲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爲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爲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爲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詳情爲賠償4.5億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約9.8億兩)